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
法局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议事规则》业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
2019年2月25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议事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结合党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为局的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进行决策。
第三条 党组会议坚持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工作实际。
第二章 参会人员
第四条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党组书记决定召开会议的形式。召开党组会时,党组成员参加;召开党组(扩大)会议时,除党组成员外,副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人事科列席会议并负责记录,形成纪要(决议),以便贯彻执行。
第三章 会议时间
第五条 党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若与其他的会议或事项冲突,可经党组书记同意改期或删减。紧急事项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召开时间。
第四章 议题范围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范围: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传达上级党组织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由出席会议的局领导负责传达)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及干部培养、调动、奖惩等事项和有关制度;
(四)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10万元及以上)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局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工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干部职工工资福利事项;
(八)其他必须由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是议事制度范围内的事项。在讨论相关议题和事项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发表不同意见者,应充分尊重并允许持保留意见。在广泛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班子多数成员意见进行总结,形成党组会议纪要(决议)。
第六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组会议实行议题审批制度。人事科负责收集党组会议题,拟写会议议题计划,送分管人事领导审定,再报党组书记同意后安排上会。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一经确定后,议题承办科室应在会前2天将有关材料送人事科。议题材料全部汇总后,由人事科原则上提前1天呈送与会领导(密件除外)。
第七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党组会议时间确定后,人事科提前2天通知到与会领导。
第十一条 为提高会议效率,各议题科室应认真准备材料,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发言人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参会人员应围绕议题发言,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注意保守议决的重要事项(如人事、经费、重要政策)有关秘密;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退还人事科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的,须向党组书记请假。
第八章 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纪要由人事科负责整理。会议纪要整理应以会议主持人的发言作为主要依据。会议纪要一般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会议纪要发至与会领导。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送审表、呈报材料、会议记录及纪要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九章 决定事项落实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分工负责的原则,抓紧落实,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需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和突击任务,应当相互协商、支持、配合,较大的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第十七条 凡决定的事项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复议,在紧急情况下,由党组书记临时决定的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议事规则》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