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大对无照流动经营案件的处罚力度,市局重新调整了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见附件1),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市法制局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新裁量标准适用的法规是《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五条。新裁量标准明确对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将没收用于无照流动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含运输工具),罚款的额度也作了调整。为帮助执法人员更好适用新的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要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
无照流动经营案件的基本执法流程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拍照—扣押现场物品(发扣押决定书)—制作询问笔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执法文书的制作技巧如下:
(一)现场勘验、现场拍照应详细记录当事人现场用于无照流动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含运输工具),为扣押及没收留存证据。
(二)扣押决定书除应详细列明扣押的物品外,还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并在现场勘验笔录或者扣押决定书中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如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也应列明。
(三)当事人到分局接受处理,争取先让当事人签《送达地址确认书》。若当事人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后,后期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按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
(四)询问调查笔录可再次确认当事人现场用于无照流动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含运输工具),避免个别当事人事后不认可,造成执法被动。如当事人已做笔录并拒绝签名,可以在笔录“被询问人签名”栏中注明情况,执法人员签名。如有见证人,由见证人签名确认。做询问笔录时应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五)当事人到分局接受处理,在制作《询问笔录》后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收物品告知书见附件2),如当事人现场拒绝签收,可以留置送达,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如有见证人,由见证人签名确认。送达时,应用执法记录仪或摄像机进行全过程记录,条件具备的,建议分局办案大厅安装摄像设备。
对个人罚款超过1000元或没收四轮以上机动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及没收物品、工具价值明显超过1000元的,还应发出《听证告知书》。
(六)制作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的,适用条文: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被查处后继续违法,对当事人的物品、工具、设备进行没收的,适用条文:违反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且在处罚决定书中需表述当事人曾被处罚过(见附件3)。
(七)扣押物品的处理。对于物品扣押后返还当事人的,应解除扣押,制作《解除扣押决定书》;对于扣押后依法没收的,应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八)违法所得的认定。以当事人违法销售商品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执法人员可在询问笔录中记载,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裁量标准,另给予罚款或者没收处罚。
二、关于没收后的物品处理
(一)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
1、蔬菜、水果等易腐烂变质物品。扣押后依裁量标准应作出没收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分局留存证据(拍照、制表),可在扣押后5日内自行联系辖区垃圾处理场组织销毁,分局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垃圾处理场人员签名),并录像及拍照存档。报市局办公室,市局办公室汇总后每月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2、活禽类。扣押后依裁量标准应作出没收处罚的,由案件承办分局留存证据(拍照、制表),可在扣押后5日内自行统一联系广东名城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理,现场监督名城公司将活禽处置,做好交接和销毁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名城公司现场人员签名),并录像及拍照存档。由分局报市局办公室汇总后每月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填写表格和相关要求: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见附件5),分局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月销毁物品情况报市局办公室。上述表格一式三份,每份需附相关照片,处置物品的分局、市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各一份。
(二)其他依法没收的物品。案件承办分局做好登记造册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程序的通知》(中财非税[2014]31号,见附件4)处理。如有疑问,请咨询市局办公室。
三、有关要求
(一)无照流动经营案件随着处罚力度加大,执法的难度会增大,执法人员应注意用语文明,使用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执法每个环节,辅助案件的顺利办理。
(二)对没收大型运输工具(如四轮机动车)或者货物价值较高的无照流动经营案件,建议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评估现场风险再进行扣押。
(三)根据新裁量标准,需没收当事人的物品、工具、设备(含运输工具),应先扣押再没收,进行调查后制作相关文书依法处理,不得未经调查直接没收。
(四)对扣押、没收的物品、工具、设备,分局应做好保管,依法处置,严禁擅自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五)所有执法案件应录入中山市行政执法监督系统,以方便全系统统计违法行为次数,各分局可按当事人姓名进行查询。
(六)违法次数的计算从7月1日开始,以前违法的不予计算。
(七)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进无照流动经营行为整治,分局可结合镇区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宣传。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以劝导规范为主,对屡教不改的,坚决从严查处。
附件:1.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新)
2.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收物品,样板)
3.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样板)
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程序的通知(中财非税[2014]31号)
5.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易腐烂和鲜活物品)(样板)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6月22日
(联系人:蔡柯琳,联系电话:8887826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