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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737550744W/2019-0006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9-10
名称: 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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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业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5日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合同管理,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承诺函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作为付款方的合同,应遵循“先有预算,后签合同”的程序,合同签订前应履行相关支出预算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应按资金审批权限,由相应的领导审批或由对应的会议集体决策后实施。

    第六条  承办部门是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以及纠纷处理的牵头部门,承担合同事务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及所附资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楚、条款明确、表达严谨、无歧义。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八条  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单位的政策及规定程序;

    (三)符合单位授权及审批权限的要求;

    (四)签约部门或签约人具有本单位认定的签约资格;

    (五)合同的标的、数量、金额、规格、质量要求、期限、交付条件、付款条件、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罚、保密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生效条件、签订日期、地点等必须明确,并符合单位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单位与外界的经济活动,合同金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质、履约能力等情况,作为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资料保存。合同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审核:机关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应先审核再签订。承办部门对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初审,并填写“合同(协议)审核表”,按合同审签流程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签流程:承办部门经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审核→业务相关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审核→法务部门审核(金额100万以上(含本数)的重大经济合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还应提交单位聘任的法律顾问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盖章。

    第十三条  审签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发现差错、遗漏、笔误等时,应提出修改意见,返回经办人。承办部门应认真分析采纳审签意见,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与对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重新修改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合同签署:经济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人签署。

    机关本级合同签署授权委托权限: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含本数)2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签署;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下属事业单位合同由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见证。

    第十五条  未按程序通过审批的合同文本,不得加盖单位印章。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邮件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审定完成后,承办部门持合同文本及“合同(协议)审核表”,办理盖章手续。单份合同文本为多页(2页及2页以上)的,应标注页码,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跟踪,积极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务部门,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得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合同直接承办人员出现人事变动,要认真做好合同交接工作,接替者应承担该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的相应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对承办的合同设立合同管理台账,并定期汇总分析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凡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图表、往来文书、电传、信函等都应作为履约证据妥善保管。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只要合同双方认可修改条款即可进行,修改后的合同稿按前述合同审签流程办理审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大变更、解除合同的,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承办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与法务部门共同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寻求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出现仲裁、诉讼,需要外聘律师的,应由法务部门与承办部门协商后向单位领导报告。承办部门应协助法务部门和外聘律师做好起诉、应诉和仲裁工作,并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交给案件主办人。

    第二十六条  合同纠纷解决后,承办部门及时分析合同纠纷处理案情、处理结果、责任分析、经验教训等,形成报告报单位领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财务装备科可根据需要或单位领导要求,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审计,合同履行责任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经济合同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合同条款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条  凡因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故意或过失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造成我局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的行政与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