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局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无照流动经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第二次违法,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每次均处以1000元罚款。
二、无照流动经营鸡、鸭、鹅等活禽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3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80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每次均处以2000元罚款。
三、使用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如电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改装的电动三轮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等从事无照流动经营的,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2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3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以5000元罚款。
四、使用小汽车、货车、面包车等四轮以上机动车从事无照流动经营,初次违法,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2000元罚款;第二次违法,处以5000元罚款;第三次违法,处以8000元罚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违法,均处以10000元罚款。
五、从事无照流动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参照以上第1点至第4点)。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