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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19-12-10 分享:
    当事人:钟伟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620197310******,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高滘西街26号。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1年在中山市黄圃镇启兴路(土地使用证:中府国用(2003)第010474号)建设一幢框架结构三层(含顶层梯间)商住楼,建筑面积为712.61平方米。经规划主管部门界定, 钟伟华用地暂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暂不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用地在《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为农林用地;在《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新农村建设规划总体规划(2009-2020)》中位于规划路及村庄防护绿地;位于南沙疏港铁路站场规划范围内涉及拆迁,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影响的情形,建议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6]第 14 -29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 2017年 1 月 6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启兴路建设的一幢框架结构三层(含顶层梯间)商住楼(面积712.61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19年12月2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