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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3-25 分享:

当事人:潘丰硕,男,51岁。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至2016年3月,在中山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村康怡路侧(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03]第150153号)建设住宅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住宅报建批复层数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574.5平方米;现竣工测量层数为5层(含天面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1159.02平方米。违建的位置在第三层至第五层(含天面层),其中第三层加建面积124.46平方米,第四层加建面积209.66平方米,第五层加建面积227.46平方米,天面层面积21.72平方米,合计加建面积583.3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加建部分不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第3点“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和第10点(一)“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8]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19年2月1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江尾头村康怡路侧其用地范围内违法加建的第三层至第五层(含天面层),合计面积583.3平方米。

    该案经过行政复议、诉讼,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判决书于2019年9月27日生效。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0年4月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