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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09-05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2019〕86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6日
 
 
 
 
中山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政府投资(市政、房建)项目基建流程优化方案》(中府〔2018〕300号)要求以及试点城市的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 便捷、 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改革内容。开展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包括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审批权限在国家、省层面的审批事项,从其规定。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到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改革任务
 
    (四)统一审批流程。
    1.优化审批流程。对于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和交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可以依托技术专家、技术评审机构,涉及质量、安全、造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应做深做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
    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以“行政审批为纲、技术审查为目”,通过合并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实行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立项至竣工验收的25个主要审批审核事项精简整合为11个,并按审批主线和辅线同步推进。
    政府投资类:审批主线由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5个工作日)、纳入预备库政府批示(3个工作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7个工作日)、勘察和设计招标单项核准(2个工作日)、电子报批(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核(8个工作日)、智能化方案报批(10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15个工作日)、中介预算审核(18个工作日)和施工许可(5个工作日)及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等,12个工作日)等主要审批事项组成,共需耗时90个工作日。审批辅线由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事项组成。相关审批事项与审批主线事项并行推进或纳入相关阶段办理,不另行计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社会投资类:审批主线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0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并按需征询交通运输、公安交警、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意见(20个工作日)、联合审图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18个工作日)、联合验收(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或备案、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认可等,12个工作日)等主要审批事项组成,共需耗时60个工作日。审批辅线由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技术审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施工(噪音)排污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接驳登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事项组成。
    实现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分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基建审批程序的前提下,按照“流程优化、高效服务”的原则,使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相对分离,后续审批部门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待前置审批手续办结后即予批复。
    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方案已稳定,正办理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依据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文件,建设单位可先行推进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评审工作,在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后,再正式办理相关批复。对于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通过评审,工程方案已稳定但未完成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初步设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行开展初步设计审查评审工作,并出具审查评审意见,待立项完成后正式出具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2.制定标准化审批流程。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按工程类别将政府投资项目划分为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和小型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或用地审核意见、用地规划许可、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海域使用权审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工程建设使用草原审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
    工程建设许可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等。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联合图审,含消防、人防、技防等),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等。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等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
    每个并联审批阶段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机制,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及申报表单,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要求完成审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局(政府投资类)、市自然资源局(社会投资类),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市自然资源局,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部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3.推行区域评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先行开展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 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取水许可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鼓励各地进行全域评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开展现状普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建立项目策划生成和方案联合评审机制。加强建设项目申报和计划编制的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前,应先行通过“多规合一”平台对意向选址开展规划符合性论证,对存在困难,预判后续仍无法解决的,需及时上报调整项目方向。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可依据上述规划、计划、纪要等文件先行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做到工程方案阶段深度。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三年内实施的重点项目,可做到初步设计深度。为保证工程投资的准确性,探索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深度的可行模式。征地拆迁摸查工作同步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和技术标准,统筹各类规划,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提供项目的规划条件,在满足数据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一次性提供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内的规划控制要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同步向建设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和地形图,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的参考。上述管线图和地形图与现状不一致且影响到工程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出具实测地形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对于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单位组织,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投资及合规性情况等进行联合评审,尽快稳定方案,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针对政府投资类项目,依据经审定的设计方案及投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组织类似的技术评审工作,在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市自然资源局批复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等方案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属地政府加快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正手续。对于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过程中,根据实际功能布局进行深化、优化,确需对规划条件中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进行调整的,在不增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符合城市设计、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绿地率等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市自然资源局论证审议后可按调整思路推进的,直接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并同步推进控规修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
    5.推行项目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清单制。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全面提出项目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技术设计要点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连接设计、迁改要求形成“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在土地出让时一并交付建设单位并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6.简化项目立项和用地审批手续。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或经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行动计划、近期实施计划等明确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进一步压缩立项审批项目范围,对于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批准纳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库(含预备库)后,简化为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明细表),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书,经评估审核后,办理项目概算批复手续。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划拨用地项目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同步办理。
    工程建设和征地拆迁统一立项、分开报批。对于工期紧、征地拆迁复杂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基建计划预备库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出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凭该函开展项目征地拆迁及规划调整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属地政府)
    建筑信息化、专项设备(如舞台设备等)、布展等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的必要组成部分的,与基本建设内容合并立项、统一审批、统一实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实施分类管理、加快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实事求是解决遗留土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新旧区分开来”的原则,针对维修加固、修缮、道路改造等没有新增用地或在现状红线范围内改建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后,不需办理用地手续。后续建设项目要严把土地关,杜绝新增违法用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7.优化工程建设许可。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 消防、气象等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已通过工程建设方案联合评审的,可不再进行设计方案审查。推行工业项目土地带方案出让制度,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 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 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不降低建筑结构安全等级和不变更使用性质的改建项目及既有不涉及管线的市政工程改建(如不涉及征地拆迁、拓宽的道路,不涉及建、构筑物改造的公园等),道路桥梁正常养护管理、标志标线隔离栏杆等交通管理设施的划定或更新等较为简单单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项目,无需办理规划手续;机械车库等特种设备安装可按设备类(非建构筑物)办理相关登记备案、质量监督,检查等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在不影响规划实施情况下,无需办理规划手续。
    8.实行联合审图。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建筑、消防、人防、技防、交通等专业进行联合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制订施工图技术审查专业管理标准,并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将确认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等上传全市统一的审批监管平台。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以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代替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各项工伤保险资料、房地产保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服务合同等资料以建设单位承诺函形式先行办理,实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工程项目合并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整合纳入施工许可办理事项中,由建设单位一次申报,审批单位同步审核,实现并联审批。
    涉及新增用地的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中新增用地部分,在总体技术方案稳定、符合规划且建设资金落实后,可将新增用地部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项目单位提交办理农转用和征收手续材料准确齐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收件回执(土地正在办理证明文件)、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步进行,农转用和征收手续在规划条件核实前批准即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允许建设工程分段报建施工。在市政路桥、轨道、交通和综合管廊等线性工程技术方案稳定、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的原则,建设单位可分阶段或分标段办理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10.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审批和报装时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
    实行“豁免制”,企业取得建设用地后,在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除外),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古树名木除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移动改建等审批手续,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涉及需迁移或迁改等工作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组织上述行业主管部门或公共服务企业在土地交收前实施完毕,即建设单位“取地后可实施”。(牵头单位: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公共服务企业)
    11.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联合测绘实施方案,梳理上述测量的技术标准和测绘成果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并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国家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相应测量成果,成果共享,满足相关行政审批的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出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实施方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按行业分类,分别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整合验收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实现“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的联合验收模式。(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12.明晰责权、确保工程方案与造价标准相匹配。交通和市政领域项目,由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可研及概算评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局按规定报请市政府,并办理可研批复和概算批复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13.简化施工招标前置要件。施工招标前置要件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调整为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线性工程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调整为设计方案审查复函或工程方案通过联合评审的相关书面文件。含有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以财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作为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施工一体化(EPC)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以经批复的估算作为招标控制价开展招标。其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开标前须取得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1.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组建、提升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功能和应用,大力推进网上并联申报及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控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强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与“多规合一”管理平台、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扩大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覆盖面,落实经费保障,基本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市、镇区各层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步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迈进。要实现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对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要在系统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委编委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2.完善信息共享应用。加快推进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实现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六)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1.深化“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依托“多规合一”管理平台,统筹各类规划,统一协调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条件,落实建设条件要求,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策划全过程督查考核。(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强化“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整合各部门和各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通过同一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3.细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建立各审批阶段“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4.完善“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部门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导办代办团队,开展投资项目导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
    (七)统一监管方式。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关键环节、关键事项、关键对象为监管重点,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强化部门协同监管。要公布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审批部门加强对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强化信用管理。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 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加强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将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从严监管。
    3.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成立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以企业和公众感受为标准,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评制度,出台考评办法,明确考核部门、考核内容、考核时间等,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镇区政府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区的重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改革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不再另行发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考评办、各镇区)
    (二)制定配套文件,争取创新先试的政策保障。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分工,切实承担本区域、本部门的改革任务,及时出台或修订配套政策和制度文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梳理相关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程序研究和上报,申请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分类办理立项、施工许可证等改革举措得到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司法局)
    (三)鼓励创新,建立“容错”工作机制。对采取改革措施审批,推进前期工作和进入开工建设的项目,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除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外,对于按照本实施改革方案的相关要求规定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除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受理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审计部门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相关规定处理。(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四)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从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建立完善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建设单位、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诚信体系,进一步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经发现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经查实的,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及时宣传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企业、公众意见和建议等,增进企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关切,提升企业获得感,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镇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镇区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可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在本方案规定的框架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可以参照执行。涉及突破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在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或有权机关授权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