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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日期:2020-11-26 分享: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中山市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市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确定的行政执法权调整原则和范围,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范围,梳理制定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20日起,全市各镇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除外)均以自身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包含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事项目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中的行政执法职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镇街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经逐步梳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分批公布实施。

   三、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镇街内设执法机构,具体行使镇街相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镇街各相关职能机构行使行政检查权,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四、小榄镇人民政府作为经济发达镇除了承担《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行政执法事项外,仍需继续承担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赋予经济发达镇独立行使的325项行政职权。

   五、原涉镇街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清单,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镇街不再实施。

   六、《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中的执法事项将根据行政执法职能及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七、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市属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属部门负责查处。对于是否属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界定。镇街与市属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各镇街与市属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各镇街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调整管辖的,按法定程序进行。

   市属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各镇街应当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进行梳理、认领后,在省行政执法两平台上办理案件。

   九、各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备法制审核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和事项的法制审核(原则上应按执法人员数的5%比例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且不少于2名专职法制审核人员)。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

         2.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检查)

         3.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强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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