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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网发布日期:2021-07-06 分享: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函〔2021〕60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更好集聚留学人员来中山创新创业,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助力中山经济高质量崛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共建中国常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函》(〔2013〕268号)、《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合作共建的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

  第三条 留创园分主园和分园,主园设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园设在翠亨新区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镇街。园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政府直接运营,或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创园(含分园)管理机构、运营机构、留学人员入园创办的企业、为园区提供要素保障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创新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中山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人社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负责制定留创园建设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留创园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方案进行管理。

  第八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设立分园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留创园(分园)实行属地管理,直接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运营,为园区载体建设及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建设资金和场地租金,为园区提供充足的办公、科研、生产、交流场地及各类服务要素保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园区规划发展和业务指导,协调解决留学人员的落户、人才认定、职称评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外事局、市侨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为留创园建设发展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十一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入园资格进行审核。

  (二)受理各类扶持经费申请,并按法定授权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评审。

  (三)统筹留创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的,应每年对其开展绩效考核,依据绩效考核情况,提出经费额度建议。


第三章 入园资格和入园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进入留创园(分园)创业:

  (一)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政府部门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

  (四)出国留学后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并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人员。

  第十三条 入园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国内身份证,国(境)外学历或学位证书,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或我国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工作经历等有效材料。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国内学历或学位证书,国(境)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工作经历的有效材料,我国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进修、访问学者的有效材料。

  (三)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学位的人员须提供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所在地区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台湾地区取得学位的人员须提供中国台湾教育部门出具的有效材料。

  (四)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人员须提交本人有效护照,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我国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学历认证证书等有效材料。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注册地址设在留创园(分园)内。

  (二)留学人员应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拥有创办企业的30%及以上股份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为资金股或技术股。

  (三)留学人员应拥有或与他人共同拥有所投资项目的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或拥有与所投资项目技术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具备1年以上与所投资项目相关的从业经历。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入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园申请表。

  (二)创业人员个人简历和身份材料。

  (三)商业计划书,包括孵化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创业团队成员名单、主要经历及各自作用;创业资金来源、数量和筹措计划等。

  第十六条 留创园(含分园)运营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核查创业人员身份和入园资格条件,并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入园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入园意见。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在留创园内的创业孵化期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的入园企业孵化期不超过60个月。入园企业孵化期结束后,继续留在园区内加速的,加速期不超过24个月。

  第十八条 为园区提供服务要素保障的专业服务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经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办理入园手续,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经批准入园后,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启动经费扶持,启动经费的申请、使用及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园区孵化期内的企业租约每两年续签一次,可申请最长48个月、最高5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研发、生产场地。对优质企业超出免租面积部分,经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租金按园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的30%缴纳,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园区孵化期满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或发展良好且有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可优先推荐为园区加速期企业,经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加速期内可获得最长24个月、最高500平方米的免费办公、研发、生产场地的政策支持。超过500平方米的,按园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的30%缴纳,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对特别优秀的人才或新引进的重大科技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由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审核,报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入园企业免费享受创业辅导、人员培训、法务咨询、交流活动、资源对接、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服务。

  (六)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待遇政策的,可优先申请认定和评定人才层次,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二十条 为园区提供服务要素保障的科技服务类、科技金融类服务机构,可享受最长36个月、最高300平方米的免租优惠。超过免租面积部分或免租期满续租的,经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租金按园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的50%缴纳。对园区培育或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可享受最长60个月、最高2000平方米的免租优惠。超过免租期、免租面积部分的,经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同意后,租金按园区租赁合同约定标准的50%缴纳。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引导留创园(分园)创新发展:

  (一)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全市留创园(分园)统筹发展力度,推进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分离改革,探索市场化、企业化运营机制,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提升留创园(分园)自身“造血”功能和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孵化成功率,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园区管理新模式。

  (二)设立留创园发展扶持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给予留创园(含分园)管理机构或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工作经费扶持。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分园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不低于1:2的比例,提供配套工作经费。

  (三)建设留创园(分园)科技产业园区。支持高标准打造集研发、孵化、加速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现代科技园区,建立覆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化”全生命周期的孵化链条,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端创新资源要素,着重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优秀企业,持续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

  (四)协同打造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园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合组建创新共同体和新型研发机构,围绕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瞄准国际前沿技术强化攻关,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提供共享的研发场地、仪器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指导等专业服务,帮助企业降低开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和提高创新效率。

  (五)设立海外人才工作站。鼓励在海外设立人才工作站,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海外招才引智活动,拓展海外人才资源,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积极开展离岸孵化活动,帮助企业对接海外市场,加快建立国际人才交流合作和市场资源配置的双循环通道。

  (六)设立海归人才创投基金。留创园(分园)运营机构应具备投资功能,基金主要投向海归人才在中山创办的企业,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项目。坚持天使型基金定位,集聚社会资本,为海归人才落地中山创新创业提供精准的金融支持。

  (七)设立项目推荐奖。加强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引进优质企业、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创新资源。对引进留创园(分园)的优质企业,由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程序审批后,可按每个项目给予专业服务机构最高10万元奖励。引进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具有颠覆性技术的创新创业团队,经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报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给予专业服务机构奖励金额。具体实施细则由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另文制定。

  (八)强化园区人才服务功能。发挥留创园(分园)集聚高层次人才的作用,营造高端人才生态圈,从就业、创业、投资、生活等各方面,为人才提供“全生态、集成式、国际化”的一站式便利服务,构建多层次人才服务体系。整合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海内外华人华侨以及专业服务机构资源,举办各类人才交流活动,打造具有中山特色的大湾区国际人才交流活动品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运营机构、入园创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创新平台应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留创园(分园)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入园企业予以评估。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进行整改:

  (一)自签订入孵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未从事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开发、生产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孵化场地用途的。

  (三)严重违反留创园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留创园(含分园)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

  期满未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企业,留创园(含分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迁出园区,已核拨的扶持资金依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创园(含分园)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留创园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园区运营管理、企业发展、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及其他分园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组织对留创园(分园)运营机构、孵化企业的运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下一年度划拨相关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园资格: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入园资格的。

  (二)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企业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

  入园企业不再符合入园资格条件或被取消资格的,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由所在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追回已核拨经费。企业对取消资格有异议的,可向留创园(分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从园区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的。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的。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相关免责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我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策解读:《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