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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函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22-11-24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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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第二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均处以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2.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二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60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散装物料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每次处以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责令限期改正,暂时不能开工时间不超过(含)三个月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未进行覆盖的,处以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责令限期改正,暂时不能开工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未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以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以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的,处以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五、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以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的,处以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责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以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的,处以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小的,处以1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2.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处以35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3.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料堆、装卸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严重的,处以6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八、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管和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以12000元罚款。

  3.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改正,每次均处以15000元罚款。

  4.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处以12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以14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罚款。

  6.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改正,每次均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未造成物料遗撒和造成物料遗撒两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认定不分别计算,统一合并计算。

  九、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城管和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初次违法,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第二次违法,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有关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每次均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一)处罚依据:《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和执法、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二)处罚种类: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初次违法或者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第二次违法或者情节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3.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有关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情节特别严重,有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2)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3)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

  (4)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5)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附件2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决定于2022年4月25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自2022年4月25日起,我局可以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了规范《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我局拟定了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二、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是《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我局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自由裁量标准问题,涉及《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图解读 |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