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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相关法律适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12-21 分享: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中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详见附件1)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做好相关执法衔接,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生活垃圾方面违法行为,不再适用《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查处,应适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具体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详见附件2)或《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查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详见附件3。

   二、2016年1月1日前已发生的生活垃圾方面违法行为,根据法律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仍应适用《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查处,若适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对当事人处罚较轻或不属违法的,则适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三、2016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行为,不再适用《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查处,应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查处。

   四、下一步市局将结合新条例的施行,重新修订我局自由裁量量化标准,在新标准出台前如对适用新条例处罚有疑问的,可与法制科联系。

   五、请各分局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附件:1.《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2.适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查处的违法行为

         3.《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12月31日


(联系人:李呈耀,联系电话:88823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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