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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细化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6-11 分享: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今年以来,我局处理违法建设案件的类型逐步多样化,原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量化标准未列明部分新增违建类型处罚标准,现予以进一步细化,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建筑物竣工测量高度、层数、面积与规划部门报建批复相符(或不超规划报建相关要求),但存在不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不按图施工部分仅影响部分户型业主的(如部分户型更改原报建图纸的套内结构),则罚款基数按涉影响的部分户型面积计,罚款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不按图施工部分影响的户型建筑面积×建设工程单方单价×罚款比例,罚款比例按照5%计算。

  (二)建筑物竣工测量高度、层数、面积与规划部门报建批复相符(或不超规划报建相关要求),但存在不按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施工,不按图施工部分影响整幢业主的(如将公共电梯间改为某一户型的套内房间等)的,则罚款基数按整幢房屋建筑面积计,罚款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建筑物竣工测量总面积×建设工程单方单价×罚款比例,罚款比例按照5%计算。

  (三)建筑物超建筑红线未超用地红线,也未超规划部门批复的高度、层数、面积(也就是房屋位置移动)的,违建率按照超出建筑红线部位总面积(每层超建筑红线面积×层数)除以报建批复合法建筑面积计算,罚款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建筑物竣工测量面积×建设工程单方单价×罚款比例。

  (四)建设工程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未经验线进行建设的罚款计算,以每幢房屋罚款1万元(或2000元)计算,罚款金额按照如下公式计算:1万元(或2000元)×幢数。

  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二)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三)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四)对作出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处罚的同时,应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2008年1月1日前已竣工的违法建设,不并处罚款。

  2、2008年1月1日起的违法建设,具体标准如下:

  (1)对违建行为人配合调查主动接受处罚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2%的罚款。

  (2)对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经一次责令停工后仍然继续抢建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的罚款。

  (3)对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经两次责令停工后仍然继续抢建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4)对正在进行的违建行为经三次以上责令停工后仍然继续抢建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5)对违建行为情节恶劣,如伪造报建、施工、预售等建设过程中的审批文件的,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