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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09-05 分享:
当事人:温春花,女,61岁。
    当事人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村“东利围”(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154460号)建设住宅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82042012090057)的规定进行建设,该住宅报建批复层数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2.41平方米;现竣工测量层数为6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825.8平方米。违建的位置在第四层(楼梯间除外)、第五层和第六层,其中第四层加建面积122.49平方米,第五层加建面积139.9平方米,第六层加建面积139.9平方米,合计加建面积402.29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加建部分不符合东利苑住宅小区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第3点“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了违法建设事实,影响城乡规划,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9]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邮寄送达给当事人限当事人于2019年3月13日前自行拆除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村“东利围”其用地范围内违法加建的第四层(楼梯间除外)、第五层和第六层,合计拆除面积402.29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