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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11-01 分享:
当事人:张立佳,男,47岁。
当事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大环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住 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吕加明
    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环村牛巷口二街20号(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02]第152586号)建设6幢均为一层锌铁棚、混合结构建筑物,其中1号锌铁棚面积71.57平方米,2号锌铁棚面积185.54平方米,3号为混合结构,面积1042.87平方米,4号为混合结构,面积44.54平方米,5号锌铁棚面积14.37平方米,6号为混合结构,面积7.76平方米(详见测绘图纸,编号:F15GGb20164250号)。上述6幢建筑物的总面积为1366.65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造价为255310.25元。规划主管部门的界定意见为该地块现功能为居住用地,目前该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是商业,与控规使用功能不相符,现状建筑不能按规划补办手续。当事人的行为已造成了违法建设事实,影响城乡规划,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8]第1-18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环村牛巷口二街20号建设的6幢建筑物(面积共1366.65平方米)。
    该案经过行政复议,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我局行政处罚决定。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