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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3-11 分享:

当事人:李兴畅,男,46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8月至11月在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葵朗坑”(土地使用证:中府国用[2014]第2700662号)建设一幢3层钢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1522.3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6]第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于2017年 1月 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葵朗坑”建设的一幢3层钢结构建筑物(面积为21522.35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0年 3月2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二Ο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