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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3-25 分享:

当事人:黄武俊,男,43岁。

    当事人于2014年3月至10月,在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村“东利围”(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2012]第易1504932号)建设住宅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该住宅报建批复层数为3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49平方米;现竣工测量层数为7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面积1034.89平方米。违建的位置在第一层夹层、第四层(楼梯间除外)、第五层至第七层,其中第一层夹层加建面积75.88平方米,第四层加建面积133.39平方米,第五层加建面积149.39平方米,第六层加建面积144.9平方米,第七层加建面积81.99平方米,合计加建面积585.55平方米。经规划部门审查,加建部分不符合东利庭苑住宅小区规划和相关规划条件第3点“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和第10点其他要求之1.“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米”;之3.“用地要求按小区规划方案及《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准则》执行”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责令限期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9]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19年5月20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火炬开发区东利村“东利围”其用地范围内违法加建的第一层夹层、第四层(楼梯间除外)、第五层至第七层,合计拆除面积585.55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0年4月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二Ο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