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4-21 分享:

当事人:梁干昌,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5年3月至12月,在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土地使用证号:中府集用[2013]第易2700057号)原有一幢6层框架结构建筑物(已领房产证)北侧加建一幢7层钢结构建筑物,竣工测量面积为17098.9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并送达中城执罚字[2016]第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17年 7月 20日前自行拆除在中山市大涌镇南文村原有一幢6层框架建筑物北侧加建的一幢7层钢结构建筑物,总面积为17098.95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0年 5月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Ο二Ο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