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现在的位置: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5-28 分享:

当事人:陈冠雄,男,54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4年7月至10月,在中山市港口镇恒丰三路16号【土地使用证:中府国用(2003)第易110671号】搭建一幢1层锌铁棚结构厂房,建筑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已作出并送达中城执罚字[2018]第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恒丰三路16号搭建的一幢1层锌铁棚结构厂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800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20年6月12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