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出的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二条,根据国家《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细化针对废弃食用油脂的定义。 | 不采纳。本条已明确宾馆、饭店、餐馆等的餐饮经营者及提供集体供餐食堂的机关、学校等单位,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无需细化废弃食用油脂的定义。 |
2 | 第四条,增加“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规范排放、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为管理原则。 | 部分采纳。增加属地管理为原则。 |
3 | 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增加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修改为:【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分工,将相关责任区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收运处置经费保障,推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督促本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做好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组织与指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协议,组织依法查处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置违规行为,合理设置餐厨垃圾收集点,对收集点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定期将餐厨垃圾排放登记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 不采纳。草案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市、镇两级政府职能。 |
4 | 完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增加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修改为:(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并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信息纳入智慧城管管理平台。 为符合资质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核发专门的《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三)市交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增加: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增加内容: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和监督管理养殖场(户)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依法查处向养殖水域倾倒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与监督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含油废水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安装油水分离装置,依法查处向公共排水设施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引导餐厨垃圾产生者与依法确定的有资质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合同,与市、镇公安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违法行为。 | 部分采纳。增设市市场监督管理和市水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另在本规章中增设关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规定;查处向养殖水体倾倒餐厨垃圾非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
5 | 第十条,行业协会职责部分增加环卫协会职能。 | 不采纳。因我市目前没有环卫协会。 |
6 | 第六条,环评验收改为环保验收。 | 不采纳。该条文已删除。 |
7 | 第十二条,台账管理制度增加废弃食用油脂台账。 | 不采纳,餐厨垃圾包含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台账也体现废弃食用油脂内容。 |
8 | 第十六条,删除修改收运限定时间。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计量功能。 | 部分采纳。采纳关于修改收运限定时间的建议;车载计量功能为收运车辆必备功能,不能删除。 |
9 | 第十七条,删除鼓励餐饮单位、食堂安装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餐厨垃圾。 | 采纳。 |
10 | 第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修改为城市餐厨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 | 不采纳。在本规章中增设关于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规定。 |
11 | 第二十条,增加对特许经营权的管理条款: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在同一服务区域内,只允许一家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收运和处置单位从事相对应的收集、运输与处置活动。 | 不采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
12 | 增加一条针对打击地沟油贩卖,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罚则”依据: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废弃食用油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非法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脂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不采纳。第一款没有上位法依据;第二款已有上位法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的立法要求,没有必要增加第二款内容。 |
13 | 全力支持、配合、遵守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能为美丽中山、宜居中山,美味中山作出应有的贡献;希望政府能对餐厨垃圾的处理工作,譬如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等方面给予更多、更细、更清晰的指导与宣讲方面的支持;希望政府能提供或公示符合要求、有资质的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的单位或公司给相关餐企具体对接或有所选择,包括在收运费用、处理流程、服务环节等等更为清晰的指引,免除企业在餐厨垃圾处理工作方面的困惑;希望对在餐厨垃圾处理工作中做得好的企业,出台一些补贴或奖励办法,譬如在配合政府餐厨垃圾处理工作、能在设备投入、无害化、减量合理化处理应用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补贴或奖励,能出台有更细化的鼓励支持方案,并以此减少、降低政府不断在餐厨垃圾处理方面的投入等;希望政府能关注、展现或引进更多、更为有效、先进的,餐厨垃圾处理及时、服务更周到、综合成本更经济的处理设备或服务方案。鼓励、支持行业或企业应用创新的、行之有效的餐厨垃圾的处理模式并能加以推广应用。从就地化处理的角度,我们早前也到多间餐厨垃圾处理企业、设备公司进行了考察交流,中山市目前也有在产,有一定规模的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生产企业,我们在实地考察后,觉得对餐厨垃圾处理的布点、应用、管理方面应有一定的提升与帮助,如有需要,建议相关领导、专家可前往了解或交流一下。 | 不采纳。该建议非针对征求意见稿具体条文提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