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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01-09 分享:
    当事人:廖道柱,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在中山市坦洲镇智宁四巷10号原有商住楼(已领取不动产证)上加建住房,原商住楼为五层,框架结构,产权面积976.84平方米,现竣工测量为九层,框架结构,总面积1716.21平方米,违法建设第六至九层,违法建设面积739.37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7]第22-57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 2018 年 7 月 11 日前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智宁四巷10号原有商住楼上加建的住房(第六至九层,总面积739.37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19 年 1月2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