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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03-19 分享:
中城综规字〔2019〕1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的通知
 
中城综〔2019〕5号
 

机关各科室,各分局: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涉及我局职能的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业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3月14日
 
 
附件:
 
《中山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一、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1、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3、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未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改正,每次均处5000元罚款;
    4、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物料遗撒污染路面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改正,每次均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备注:未造成物料遗撒和造成物料遗撒两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认定不分别计算,统一合并计算。
 
    二、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1、在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经营主体、车辆所有人、司机等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或人员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初次违法,责令改正,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在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经营主体、车辆所有人、司机等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或人员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第二次违法,责令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3、在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经营主体、车辆所有人、司机等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或人员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的,第三次及以后每次违法,责令改正,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