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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04-25 分享:
    当事人:布耀明,男,56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6年8月至11月在中山市坦洲镇同旺街155号建设两幢住宅,现均为四层(原为十三层,已部分拆除),框架结构,其中东侧住宅建筑面积为1140.98平方米,西侧住宅建筑面积为740.83平方米,总面积为1881.81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8]第22-74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18年 10 月 13 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拆除在中山市坦洲镇同旺街155号建设的两幢住宅(总面积1881.81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