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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公告

信息来源: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9-05-07 分享:
     当事人:岑钟兴,男,44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十三队(土地使用证:中府国用(2008)第易060058号)建设4幢建筑物(1至4幢),建筑总面积为125.74平方米。1幢、2幢和4幢于2009年1月至5月建设,3幢于2014年3月至4月建设。其中,1幢为简易棚结构1层杂物房,建筑面积为33.84平方米;2幢为钢筋混凝土结构1层管理室,建筑面积为22.04平方米;3幢为锌铁棚结构1层厨房,建筑面积为23.95平方米;4幢为混合结构1层仓库,建筑面积为45.91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18]第17-13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当事人于2018年 9 月21日前自行拆除上述位于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十三队的4幢建筑物(总面积为125.74平方米)。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