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或 个人 | 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市民(邮件方式) | 意见:未有网址或者目录对清运本行政区粪便的收运企业和车辆登记备案对外公布。 | 采纳 | 按照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各镇街要对本行政区已备案粪便的收运企业和车辆对外公布。考虑各镇街监管模式不一致,因此粪便收运企业和车辆备案登记后公布的网址和目录由各镇街结合实际工作自行拟定。 |
2 | 市民(邮件方式) | 意见:中山市各镇区粪便处置管理经费应纳入市财政局统一支付,现因粪便处理费用由各镇街财政承担,造成横栏、港口、南朗、板芙、坦洲、沙溪、东凤、南头等多个镇区不开展粪便清运企业服务登记备案工作,造成部分镇区的粪便单位偷排雨水井、河涌等地方,严重影响“百千万工程”和黑臭水体整治,对后续央督到中山市检查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 不采纳 | 按照BOT协议要求,粪便处理费由政府承担,依据市政府审批的《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南部基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请示》等文件,明确有机垃圾收运费和处理费承担主体,中心城区产生的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及全市病死禽畜垃圾收运费和处理费由市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以外镇街产生的厨余垃圾、餐厨垃圾收运费与处理费由各镇街财政承担;中心城区产生的粪便(渣)处理费由市财政局承担,中心城区以外的镇街产生粪便(渣)的处理费由镇街财政承担,全市粪便(渣)收运费由化粪池管理人(或产废单位)承担。费用承担主体已有明确规定,不采纳。 |
3 | 市民(邮件方式) | 建议:每半年物业小区报送一次粪便清运的联单证明到主管部门,从源头杜绝未备案的粪便清运单位收运化粪池。 | 不采纳 | 粪便清运次数及要求由化粪池管理或责任单位依据实际需求自行决策,本规定不涉及化粪池管理。 |
4 | 市民(邮件方式) | 建议:是否可以参考广州粪便车辆管理实行清运车辆统一喷涂和办理清运许可证,对于未喷涂的清运车辆更加容易查处和执法。 | 不采纳 | 本规定已明确粪便清运车辆实行备案制,车辆定位及轨迹纳入全市垃圾收运全流程监管平台实施监管。为方便粪便清运市场化运行,降低企业成本支出,对清运车辆喷涂不做统一规定。 |
5 | 市民(邮件方式) | 意见:我司只负责上述的责任与义务,按照第四条:各镇街负责本行政区内粪便清运和无害化处置管理工作,对粪便清运开展全流程监管和专项检查,所以粪便清运车辆轨迹等问题存在的争议,不该由我司兜底费用,我司只负责处理,无法分辨该粪便清运车辆运输的粪便是否存在混收其他镇区。 | 不采纳 | 本规定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粪便处置场所运营单位具备查验进场车辆和进场粪便清运联单等资料,检查进场粪便情况的职责。进场核验作为整个合规收运流程中最后关口,运营单位应严格把关进场查验车辆和清运联单,确认不存在混收的才能进场,有效避免车辆跨镇街混收行为。 |
6 | 市民(邮件方式) | 作为一名清运单位的老板,也是家庭的顶梁柱,全部的开销都在身上,我们在吸污时接待其他镇区的疏通电话,很急的那种,我们也需要过去疏通啊,这次不去以后别人叫其他人去了,每次业务赚的钱也是为了家庭,你们知道我们北部的去一次朗坤来回要3个小时吗?我们按照要求合法处理粪便存在什么停留违规行为?人有三急,人也有生病也有自己事,怎么可能保证每次抽完第一时间就过去排放呢,对于这种一刀切的行为,不能为了你们监管便利变相将后果强加到我们身上,完全不合理! | 采纳 | 本规定明确各镇街源头产生的粪便处理费由属地镇街财政支付,城区的由市财政支付,若收运车辆跨镇街收运粪便,将无法区分各镇街粪便数量,导致不能核定镇街粪便处理费用,对粪便处理场运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考虑清运过程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故在本规定十六条增加“因不可抗因素导致的违规行为,可向所服务镇街报备说明”,若实际清运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有跨镇街停留的,可向服务的镇街提交说明,避免因特殊情况出现违规行为而停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