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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9-22 分享:

  我市制定的《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经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亮点特色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成效是一个城市的名片。一直以来,我市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方面卓有成效,但也出现了许多新状况、新问题。为有效减少影响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需要我市城市管理和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发挥管理职能,依法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于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较为宽泛,对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的金额没有具体规定,原《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又于2017年7月20日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废止,导致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特别是执法方面缺乏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标准。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条例》,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显得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有六章四十三条,内容依次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八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及部门职责分工、公众责任、举报投诉、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等。

  第二章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共六条。明确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范围、责任人的确定及义务要求、设置管理责任牌等。

  第三章为市容管理,共十一条。明确了市容管理具体要求,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共享出行工具、占用公共道路、户外广告等市容管理。

  第四章为环境卫生管理,共六条。明确了环境卫生管理具体要求,包括生活垃圾、环卫设施配备和保护、禁止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等环卫管理。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共十条。明确了违反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附则,共二条。明确《条例》的参照适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三、《条例》的亮点特色

  (一)及时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国家标准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确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条例》设专章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这是落实公众参与、社会共治、社会监督的重要体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中山市原有的“门前三包”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条例》划分了责任区域范围、明确了责任人、规定了责任人的义务,提出了制作责任告知书、设置管理责任牌等要求。

  (三)共享单车纳入《条例》管理。

随着共享单车的广泛使用,需要对共享出行工具的停放、使用、回收等进行规范。《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四)明确无法确定户外广告所有人的处置流程。

  《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经调查无法确定设置者或者所有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要求设置者或者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设置者或者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者或者所有人限期拆除,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在公告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五)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要求市、镇人民政府应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分类处理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将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六)治理城市“顽疾”,可划特定区域设摊经营。

  为治理城市管理中的“顽疾”,《条例》明确了空调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临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清洗车辆等。

同时,为解决占道经营问题,《条例》还配套疏导性措施,让占道经营摆卖的行为有出路、可控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

  (七)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章明确了行政相对人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了目前处罚难的问题。法律责任的设定均以上位法为依据,明确了处罚方式、具体的罚款金额,为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方面提供了具体明细、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政策原文: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