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粪便清运处理管理,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基于《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利用基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和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编制了《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粪便清运处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行业管理部门更好的理解《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近年来,随着中山市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加,由此产生大量的粪便垃圾,由于之前没有粪便无害化处理场所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粪便清运处理监管处于空白,各类化粪池管理责任不明,化粪池不及时清掏,经常出现因粪便淤积导致管道严重堵塞、粪液外溢等情况,且多数化粪池的粪便由非专业清运队伍清理,缺乏统一管理,粪便清运市场混乱,清运方式与处理去向不明,不规范作业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粪水直排、违法倾倒、未经处理直接利用对城市公共卫生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为落实垃圾分类要求,提高城市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2020年我市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建设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粪便处理能力为100吨/天,实现了粪便资源化利用,该项目即将投产运行。为此,我局编制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粪便清运处理管理工作。
二、编制目的
一是建立我市城镇粪便清运处理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全市粪便处理要求和费用支出,推进粪便实现集中无害化处理,保障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有序正常运行,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二是全面梳理粪便清运监管职责,明确了化粪池清掏和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粪便清运处理过程监督,严格粪便清运企业和车辆登记,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遏制偷排乱倒粪便行为,减少粪便对环境的污染。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粪便定义、监督管理主体、粪便处理项目运营模式及特许经营单位、清运处理费用支出等。二是明确化粪池管理责任主体及其义务。三是提出了粪便清运服务企业经营要求。四是明确粪便清运车辆进场办理相关登记的条件、材料及流程。五是明确了粪便处理单位的义务和处理费支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