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中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和保障办法》(下称《办法》)于2023年2月1日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通过地方立法来促进和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起步较早,2013年,率先在全省出台《中山市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五年规划(2013-2017)》,打造“半小时法律服务圈”,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获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质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还有一段距离。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法律服务需求,巩固和深化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成果,提质增效,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推进我市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我市法治中山建设及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制定《办法》极具必要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保障与激励、监督与管理、附则:
(一)明确公共法律服务的概念,将公共法律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两类,并对其范围作了划分。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职责分工,鼓励更多社会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
(二)对热线平台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以及“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提出要求。提出了建设法律服务集聚区的目标和要求。
(三)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在服务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注重服务中心大局,在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突发事件等方面开展专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针对性、行业性、专业性等特色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以及明确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工作机制。
(四)加强经费保障。明确了市、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经费和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推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和认定、职称评审等机制,支持将法律服务机构纳入中小企业政策扶持范围,鼓励法律志愿服务等一系列的激励措施。
(五)从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考核评价、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办法》主要特色
(一)明确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目标。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办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目的就是要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法律服务人才资源,通过成立法律服务团等方式,参与重大经贸活动、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突发事件等,为推动营商环境优化、重大风险预防化解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打造我市法治民生工程靓丽名片。公共法律服务是民生工程,更是民心工程,应当不断优化、提升服务质量。《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和容缺受理制度;《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推动将对密切关系民生的公证服务事项和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司法鉴定服务事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给予经费保障和资金支持。
(三)奏响公共法律服务“协奏曲”。市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主管部门,奏响同社会公众、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多方主体共弹的“协奏曲”。《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媒体等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规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市建立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推动建立法律服务高层次人才评价标准。
(四)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良性循环的促进和保障机制。按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的要求,《办法》规定,对公共法律服务加强经费、人才、社会力量支持保障,一是根据中山实际,《办法》第三十九条对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作了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律师、公证执业保障进行了规定;《办法》第四十五条通过正面激励措施,鼓励更多社会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扩大公共法律服务队伍规模。
(五)阐明了公共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方向。作为“广东省珠江口东西两岸融合互动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广东自贸试验区中山联动发展区”,我市坚持以改革思维突围破局,坚定不移为珠江口东西两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先行探路。《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为推动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和规则衔接机制,在中心城区、翠亨新区等重点区域建设集法治宣传、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务、法治文化交流等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法律服务集聚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探索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域间司法制度衔接和互相协助规则;《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探索香港和澳门律师参照内地律师的险种和标准在内地购买律师执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港澳律师法律服务专业,促进湾区涉外法律服务提升。
(中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