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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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4-09-29 分享:

  一、备案名称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二、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

  三、备案范围

  中山市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涉及每一个工程项目,不论是否外排建筑垃圾,均应全面落实备案工作。新增的工程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尽快完成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备案,要做到“应备尽备”。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四、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不同类别建筑产生量、清运工期、主要去向等内容。

  五、备案主体

  施工单位。

  六、受理部门

  各镇街建筑垃圾主管部门。

  七、申请时限

  工程开工前。

  八、备案材料

  1.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2.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九、备案变更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需调整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调整内容实施前申请备案。


  原文件: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指南》